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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限时,加班时间超时,工资发放不准时……这些都是员工们常抱怨的事,但用人单位却理直气壮地称,这是我们的厂规厂纪。新劳动法明年1月1日实施后,厂规厂纪不再由厂方单方面说了算,这些争议将会大大减少。
【案例回放】
加了班却不给加班费
樊某是一名重庆籍新莞人,在东城一家家具厂工作。2006年6月进厂的时候,厂老板拿出一份合同,让樊某签字,称“只有签了字,才能进厂工作”。樊某看见合同当中,写了自己进厂后具体从事的工种,以及每月的工资和考勤等相关内容,觉得好好干活好好拿工资也很不错,就签了字。
工作了几个月后,樊某发现情况不妙。2006年“十一”长假过后,家具厂里的订单明显增多了,老板几乎天天都要求他加班,连周六周日都没法休息。一开始樊某想加班也不错,还能多拿些加班费回老家过年,可是这样的繁重工作一直持续到发年终奖金时,老板却只给工资奖金,不提加班费。樊某和几位同事去找老板讨加班费,老板却说“进厂签合同的时候怎么不提?现在来提,不符合合同”。樊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厂事实上让樊某等工人每个周末加班,加班的时候实行打卡制度,说明樊某除了合同约定的工时工量之外,还实际为工厂工作了。工厂不支付这些额外的加班费,违反了现行劳动法,最终判决家具厂按照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支付樊某在工厂工作期间的加班费680元。
【法官解读】
厂规厂纪要协商还要公示
实际生活当中,像东城这家家具厂这样“厂是我开的,规矩由我定”的老板还不少。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新劳动法正式实施后,像加班费、休息休假、职工培训等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而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还必须公示告知劳动者。新法新增此条款,为劳动者在法律层面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
【相关法条】
新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