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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孕妇“偷”女婴 被判四年赔偿十万
2008年04月25日 08:56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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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不幸夭折 被告人犯 拐骗妇女儿童罪被判刑4年

  本报讯 为挽救婚姻,已丧失生育能力的王某欺骗丈夫孔某,拐骗他人女婴,谎称自己所生,带来与丈夫共同生活。谁知没过多久,婴儿李晶珠却因病死亡。记者昨天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拐骗妇女儿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拐骗儿童的父母人民币105362.50元。

  王某是重庆市合川县人,今年27岁,她与丈夫孔某结婚多年,丈夫常年在广东佛山打工,夫妻俩聚少离多。因多年来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丈夫及其家人逐渐疏远了她。她感觉到自己的婚姻摇摇欲坠,并担心丈夫与其离婚,于是便产生了“偷”一个小孩冒充自己所生的念头。

  2006年11月,被告人王某向丈夫假称自己已怀孕。2007年5月29日,王某从四川老家来到东莞市沙田镇某村,到处打听谁家有刚出生的婴儿,以便伺机拐骗。

  在得知该村谢某于2007年5月7日生产了一名女婴后,王某便有事没事地与谢某拉关系,并以帮谢某带孩子、做家务等为由,博得了谢某的好感,两人关系非常融洽。

  然而,王某却一直在暗地里策划如何骗取谢某的婴儿。同年6月24日,王某觉得时机已成熟,便约谢某到沙田镇某商场购物。采购完物品后,王某让谢某先结账,她帮谢某抱着孩子在外面等候,谢某也未多想,便将孩子交给了王某。王某抱着孩子出了超市后,迅速打车逃离现场。

  王某当天雇车逃至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某村,与在此地打工的丈夫孔某团聚。她告诉丈夫,该女婴是其与孔某所生,因早产而提前了几个月出生。孔某虽然有些怀疑,但看到婴儿如此可爱,也就相信了王某的谎言,随后,夫妻俩一起在该村抚养婴儿。

  谢某意识到被骗之后,报了警。公安部门根据谢某提供的情况,四处走访,警方通过各方侦查,发现嫌犯王某已逃往重庆市江北区某地。办案民警迅速出击,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门派出所的协助下,于2007年9月6日在该市江北区石门社杨氏旅馆将嫌犯王某抓获。

  经审讯,嫌犯王某对其拐骗婴儿一事供认不讳。然而,当警方抓获嫌犯王某时,并未在其屋内发现女婴,后经嫌犯王某交代,女婴已得病不治身亡。

  原来,女婴被嫌犯王某拐骗到佛山市后,王某夫妇对孩子疼爱有加。然而,2007年8月3日,女婴开始生病,王某夫妇于次日将女婴带到医院治疗,由于无法承担医疗费,两人只好将女婴带回出租屋内。8月20日,女婴李晶珠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疾病死亡)。

  王某夫妇便将女婴埋于出租屋后的小山处。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认为,自己拐骗婴儿是为了自己抚养,并未有牟利的意图,不应该是犯罪。那么,被告人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王某具有主观故意,即使目的是为了收养被拐骗儿童,使婴幼儿脱离家庭、监护人而由其抚养,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定,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而该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庭审中,被拐婴儿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536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拐骗婴儿使之脱离监护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同时,因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婴儿脱离其父母的监护,并最终因病死亡。婴儿的死和被告人王某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 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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