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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 简单劳动争议案实行一裁终决
2008年07月30日 08:44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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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实行一裁两审终审的审裁结合制度。劳动者的维权需要较长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后,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等争议,实行一裁终决,缩短了劳动者维权所需的时间。

  【案件回放】

  没签合同 员工索要两倍工资

  冯女士2007年9月入职东莞某镇的一家企业,担任门市服务员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冯女士在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其工资由底薪800元,全勤50元及提成等项目组成。2008年5月5日,冯女士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收到冯女士离职申请后,于当日同意其申请,并于当日结清其工资。

  “你没有和我签订合同,要赔我两倍工资。”冯女士于2008年5月13日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及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没有与冯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足额支付其加班费情况属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一裁终决的裁决,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冯女士两倍工资赔偿金及加班费共3228元。

  【仲裁员说法】

  一裁终决缩短维权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实行一裁两审终审的审裁结合制度。像以上冯女士的案件,公司对仲裁庭裁决结果有异议的,还可提请法院进行审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对于简单的、数额小(详见以下相关法律)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决,减小了案件的处理环节,大大缩短了劳动者维权所需的时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记者 洪厦芳 通讯员 郑春泽)

  

编辑: 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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