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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国庆加班七天最少可以拿595元
2008年10月06日 07:51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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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周期间,仍有部分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的加班报酬该怎样计算?

  对此,市劳动局昨天给出权威答案:国庆假期中,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放假时间为9月29日至10月5日,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调整后的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四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70元,日工资标准约为35元。10月1日至3日的日加班费每天为105元;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日加班费为70元,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国庆假期7天全部加班,并没有“补假”,最少可获得595元薪酬。当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也将随之增加。

编辑: 秦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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