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近日查获一起违法案件,在未取得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场所负责人非法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该分局已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记者7月28日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这是我市应急管理部门首次移送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今年5月1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下简称“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该镇的金桔村某厂房执法检查中,发现厂房3楼生产区域内存放了约1200多个物料桶、20箱物料箱。

▲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岭山镇金桔村某厂房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房现场存放大量物料桶、物料箱 通讯员 莞安 摄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油漆、稀释剂、树脂等危险化学品超20吨。考虑到厂房不符合存放危险化学品要求,且离出租屋较近,执法人员将现场存放的物料转移到安全场所,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在进行调查笔录时,执法人员还发现生产场所负责人伍某未能提供该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同时,伍某所雇佣的员工刘某、孙某、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均未掌握化工行业专业知识。
针对伍某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其行为存在的严重后果,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该案件在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处理后,公安机关已对伍某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执法人员对现场物料进行抽样,当事人对抽样的物料签字确认 通讯员 莞安 摄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市应急管理部门首次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的案件。接下来,市应急管理局将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除了生产场所负责人外,执法人员经调查,还发现二手房东叶某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终该二手房东被依法处罚41万元。
文字:伍江
编辑:李世英 张东昌